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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都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5-09-09 12:53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做好2015年成都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5年全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2015年成都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5年全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中医药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7)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励证书。

  (8)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

  3、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历、任职年限须符合《四川省人社厅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有关规定。

  4、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5、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四川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6、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和地区后,不再享受以上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破格申报评审卫生、中医药及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中医药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中医药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四)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1、申报卫生、中医药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系列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定合格分数线。

  3、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相一致,且成绩在3年有效期内。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相一致。申报护理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职称外语(医古文)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职称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外语(医古文)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法〔2007〕87号)要求执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执行。

  (七)论文及科研

  1、论文及科研符合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

  2、临床护理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享受《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作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的要求。

  3、对论文的要求,本年度仍可按《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

  (八)对口支援及进修学习

  1、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符合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

  2、参加5.12汶川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3、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本年度可按《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

  4、经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1年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者,认定为进修学习合格。

  (九)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以内的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十一)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要求。(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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