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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23 15:37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lengke 点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青海省卫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青海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我们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文件要求,培养造就一支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结构合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激发我省卫生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新时代青海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对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提升全省医疗水平,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5.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分层评价,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由用人单位自主实施分类评价,政府部门依法加强宏观管理。

二、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适应新时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需要,增设卫生管理专业。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的调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行。

2.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专业类别。

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管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3.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强化评价导向

1.强化医德医风考核。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医德评价贯穿于卫生诊疗、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全过程,全面考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德,强化社会责任,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医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范围。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对违反医德、医风不正、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完善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健全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将医德表现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首要条件。

2.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价导向。坚持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为评价的基本要求,把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重点,把承担完成一定数量的卫生诊疗工作任务等作为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明确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类别人员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严格落实工作量考核要求,要把参与科研活动、带教活动,编写教材、疑难病例技术指导方案,救治危重病人,制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等计入工作量。建立同行互评、患者反馈、考核测评、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执业规范、临床实践、诊疗效果、科学研究等工作,突出工作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

3.克服“五唯”倾向。要进一步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摒弃“以刊评文”,破除论文“SCI”至上,强调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对国内和国外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同等对待。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E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支持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资金规模、专利数量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申报材料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等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三)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实行国家基本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科学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实绩和贡献。各地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可自主制定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内通用标准要求的职称评价标准。允许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条件。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原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卫人专〔2004〕32号)停止执行。

2.分层分类优化评价标准。省卫健委立足行业特点和不同类型、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临床医生重点评价执业能力、教学指导、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救治危重病人与疑难病处置能力等。护理人员重点评价执业规范、实践技能水平、配合抢救护理危重病人等能力。药学专业重点评价临床用药及药物治疗的分析、指导能力,对不合理用药处置能力等。医疗技术重在评价工作实绩,引导其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和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全科医生重点考察其掌握全科医学基础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对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

3.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4.积极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将治病救人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成果作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可结合岗位职责和专业特点,丰富代表作形式,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高水平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严格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代表性成果应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创新驱动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鼓励深耕业务、潜心研究和长期积累,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四)创新评价机制

1.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编制外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对待,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评审。医院(疾控中心)中聘用在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工作时间要求、能力业绩条件等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卫生相应职称。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2.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省内合格标准。高级职称采取“高级职称专业能力测试+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高级职称专业能力测试专业、级别应与从事(申报评审)专业、级别、岗位相一致;专家评审实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支持具有评审权限的市州、自主评审单位借助DRGS绩效评价系统或引入社会化评价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水平进行评价。

3.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按照卫生系列或专业建立职称评委会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要严格评审专家选聘标准,每年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调整,调整人数不少于上年度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4.创新评价方式。鼓励单位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职称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积极探索专家举荐(鉴定)制度、盲审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参与者的实际贡献。

5.畅通人才发展绿色通道。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服务国家和全省卫生健康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政策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畅通高层次人才发展通道。

6.建立差别化评价机制。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推行差别化评审。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申报全省统一职称,也可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有关要求申报在基层单位有效的“双定向”职称。组织开展全省统一职称评审时,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突出评审的针对性、实效性。高等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中,在高校、高职院校兼职任教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结合从事工作(专业)再次申报评审高教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教系列职称者,按要求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

1.转变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重点加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自主组织评审、自主使用结果,评审结果在本单位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发文办证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2.下放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对医疗水平高、技术强、人才密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先行下放职称评审权。在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卫生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对条件成熟的市州级及以上所属其他公立医院和民营三级甲等医院,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

3.加强全过程监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申报评审公示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地区或医疗卫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实施方案等文件,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申报评审工作透明度。

4.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制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要及时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并将失信人员名单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网上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申报、审核、评审、查询验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简化职称申报工作流程,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取消申报材料中的人才称号栏目,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1.加大倾斜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护士执业资格、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职称专业能力测试单独确定“三区三州”合格分数线。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地区合格标准的,颁发当地有效的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2.持续开展基层“双定向”评聘工作。常态化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工作。落实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中关于单独组建各市州基层“双定向”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职称评聘的各项优惠政策。省卫生健康委在对基层“双定向”评聘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巩固拓展卫生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整合优化基层“双定向”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外语、计算机、论文、科研不作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典型病案、调查报告、临床病历等替代,重点考察操作能力、工作实绩,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和执业水平等实际工作业绩所占权重。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落实国家关于“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的要求,省属、市(州)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职称时,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以上。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工作经考核合格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参加援外、青南支医等工作,且达到明确的服务和指导成效的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经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重大专项工作、特殊医疗卫生服务期限可累计计入下基层服务时间。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时间计入帮扶基层经历。援外、援青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结合

1.有效衔接岗位管理制度

(1)分类优化岗位设置。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类型、人才队伍实际,进一步分类优化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教学任务重,认定为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高层次人才密集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传染病、精神卫生防治、儿童等专科医院,可适当调整优化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2)实行评聘有机结合。保持现有评聘模式和现有政策的延续性,做好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对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符合岗位设置方案及任职条件要求。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同时,对职称岗位管理规范的公立医院,经批准可以开展“双自主”改革试点工作,即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不直接挂钩,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职称评审,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职称取得情况自主聘用人员。

(3)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要定期对内设科室等单位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内设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自主制定岗位聘用条件和考核办法,自主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和岗位考核,真正建立岗位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人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确定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尾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职称和岗位等级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改变目前给部分人员贴上“永久牌”人才标签的做法。

2.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制度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各单位要结合专业和岗位要求,鼓励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内外进修、专家授课、学术交流等途径,加强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强化行业主体作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将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改革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改革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

1.印发文件(2022年1月完成)。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暂行)》。

2.制定单位标准及实施方案(2022年1—2月完成)。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和省内通用标准的单位评价标准以及本单位职称评聘办法、改革实施方案,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核定岗位(2022年1月完成)。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调整优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相关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调整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2022年2月—3月完成)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开展改革后职称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核准备案的实施方案、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2年5月—6月)

1.全面总结改革工作(2022年5月)。各地区、单位对改革后的首次评聘工作进行及时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完善基层“双定向”评价标准(2022年8月完成)。

省卫生健康委对近年来基层“双定向”评聘工作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整合优化基层“双定向”评价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做好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

(三)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严格执行职称申报和评审程序,做好政策信息公开、个人申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考核推荐、公开公示、材料审核、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确认等工作;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文件应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地区、各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细化评审管理办法,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职称审核责任制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严格实行职称评审公示制度,申报者的基本资格条件、业绩贡献、医德考核结论意见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均应在本单位公开公示,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评聘工作公信力。

(五)加强宣传,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思想引导,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改革、理解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为有序、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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