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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8-09 23:20来源: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2015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北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5

关于2015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北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2015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含医、药、护、技专业,下同)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对象为2015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评审的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申报。其中:申报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评审的,按照湖北省卫生计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申报。

  二、申报相关政策要求

  (一)、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时,须持有省职改办统一制发的《湖北省2015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

  (二)、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不受岗位设置限制,须经由所聘用单位和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供在本地缴纳社保的凭证,各人事代理机构不得扩大范围受理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三)、在乡镇卫生院(包括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既可申报常规评审,也可申报基层卫生系列专业副高级职务(简称“基卫高”)任职资格评审。“基卫高”任职资格在顺向流动、单位聘用、晋升“基卫高”上一级职称时与常规任职资格有同等效用。

  (四)、凡申报医疗类、护理类专业的,须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资格,且申报专业与资格类别相符合,并达到相应的年限。

  (五)、申报健康宣传专业(医技)的卫生管理人员须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类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在卫生技术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健康宣传、卫生政策和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非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除外)。

  (六)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申报专业与实际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相一致的;“基卫高”要求有计算机应知应会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模块合格证书。

  (七)、破格申报、转评、转评晋升及申请外语、计算机免试者,均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申报。

  (八)、对农村基层服务经历的要求,继续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申报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基卫高”申报条件按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执行;申报评审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申报程序和办法

  2015年度卫生系列正高级职务评审按省卫生高评办申报材料有关规定,实行网上申报,经市职改办推荐报省卫生高评委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经单位和县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市职改办、各单位集中统一报湖北省卫生技术(十堰)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职改办)。

  2015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版)下载地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定专栏\表格下载:2015年申报管理系统(个人版)。因对数据进行了升级改造,请各单位和个人申报前一定下载使用2015年申报管理系统,勿再试用往年的版本。

  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一览表》。申报材料时,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报送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装订目录》(附件1)。

  五、受理材料时间

  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材料由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各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职改办(市人社局职称科),联系电话:8665733。

  六、收费标准

  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300元/人,报送材料时一并收齐。

  附件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

  附件2:评审记录单

  附件3:个人诚信承诺书

  附件4:公示证明

十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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