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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桂职办〔2017〕36号

时间:2017-06-01 17:05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作者:lengke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桂职办〔2017〕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桂职办〔2017〕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运用现代技术获取前沿医学知识并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五年。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提供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盖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单位审核盖章)。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中医名药名方使用开发。

  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培养研究生1名以上的经历,每年为下级医务人员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

  1.须提交本人在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2.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

  须提交本人在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持有获奖证书者);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持有获奖证书者);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四)承担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并经批准结题(课题组主要成员前3名);

  (五)获得新药证书、国家发明专利及国家标准制定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对此项条件不做要求。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其中,列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核心期刊1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必须发表在公开发行期刊,不含增刊)。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一)获得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政府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四)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广西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对自治区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

  三、援外医疗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后,在职称评定时对其继续教育学分及论文要求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全区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按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按照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评审条件取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适用于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运用现代技术获取前沿医学知识并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提供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盖章);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完成较复杂病人的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盖章)。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项目,提供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单位审核盖章)。

  四、每年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五、申报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应按规定到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 (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

  (一)须提交本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

  须提交本人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持有获奖证书者);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持有获奖证书者);

  (四)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广西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对自治区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

  三、援外医疗队员完成援外任务后,在职称评定时对其继续教育学分及论文要求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全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按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按照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评审条件取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适用于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奖项等次主要完成人排名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五、继续教育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开展卫生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业绩显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服务于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服务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件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连续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2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乡镇卫生院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必须具备本专业所需的诊疗技能。

  四、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须提交本人在任现职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无住院病床科室或其他专业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现职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或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乡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按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限定在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聘任。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五、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及所在地为乡镇的卫生院、计生站、中小学卫生室以及单位所在地为乡镇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城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或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五、行业规定继续教育任务是指: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有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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