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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8-01 22:55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lengke 点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5〕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5〕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渝人社发〔2015〕13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和我市已有政策规定除外)。

  二、时间安排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按《2015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

  三、有关程序

  严格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实行网络申报评审的,按市教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市属高等学校授权学科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挂靠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交档案挂靠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推荐上报,其中,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由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5)、《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6);

  (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其中,学历学位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证,不能查证的应从本人档案中复印相关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学术论文(著作)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暂时不能查证的应提供原件和由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援外、援藏等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无纪检监察部门由分管领导代签),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

  (三)部门审查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7)并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送同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并在同级人力社保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挂靠部门。

  (四)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材料

  评委会挂靠部门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评委会挂靠部门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在限定时间内未补充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评委会挂靠部门须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同级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申报高级人员名册送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查,申报中级人员名册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申报人员名册未经资格审查部门核准签章,各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委会评审

  各级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在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挂靠部门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审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资格审查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2)。

  评审通过高级资格的人员名单同时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公众信息网公示;中级人员名单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评委会挂靠部门在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将代拟的任职资格通知,分别报同级资格审查部门核准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挂靠部门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评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完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托管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审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2.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申请复审者须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专业技术资格,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2.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各级审查部门

  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审查要强化“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1.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2.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

  3.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

  4.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三)评委会及挂靠部门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追究相应责任:

  1.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不坚持评审程序,不按规定越级收受评审材料等;

  2.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

  3.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关事项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申报指导和培训工作。未组织培训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二)高评委挂靠部门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经市职改办审查同意,并分别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和评委会挂靠部门的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试点办法进行,其他地区按原办法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四)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2.任现职期间,由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表现优秀者;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3号);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挂靠部门不得再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标准和范围。

  (七)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对有关申报评审表格进行了修订。申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填表说明认真填报。

  (八)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2〕134号)有关要求,凡新取得高中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证书办理:各单位应在收到任职资格通知后至次年3月底前,为本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申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基本信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完善手续后报同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核准办理。办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部门须做好登记及存档记录工作。

  附件下载附件1-12

  1.2015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中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

  3.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5.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6.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7.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8.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9.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

  10.委托评审函

  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

  12.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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