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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10-22 12:44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lengke 点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高素质卫生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起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级管理。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所属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下一步将进一步下放评审权,并在条件成熟的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自主评聘。

  (二)全面推进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与使用的统一。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全面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分类制定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县级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评价条件,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服务技能和服务数量、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对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多发问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及职称外语要求。引导各级各类卫技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推荐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取得,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强化岗位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须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9〕138号)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单位在开展评聘工作中,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转换用人机制,盘活岗位存量,预留发展空间,保证事业重点。各地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队伍建设、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设情况,对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规范条件程序。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有关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工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省里的分类评价条件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完善评聘办法,严格评审程序。由省高评委评审的,须经下一级相应评委会推荐。由市高评委评审的,须经县相应推荐委员会推荐,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确定。要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执行评审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依法执业注册。按照国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业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将卫技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要求,与单位岗位聘期考核制度逐步衔接,研究细化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服务基层等考核标准,并作为评聘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配合监管。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本地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的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抓好具体改革的实施和推进。各设区市每年要将当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及评审工作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给予警告并责成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暂停其评审权。

  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卫技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力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卫技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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