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医疗类、护理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可以选择本类别公卫专业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9〕128号)条件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学历、继续教育、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但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满3年,且不得越层级申报。执业医师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基层服务经历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论文著作发表出版时间、科研项目完成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时间。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冠以“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专利、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发明专利”,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医疗类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是指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学会、高等院校等主办或主管的医药卫生专业领域内的期刊。“正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以及“论文集”。 第二十五条 标准条件中的“第一作者”,是指署名排在最前面的作者或明确标识为第一作者的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省部级”,是指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厅级”,是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从聘任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是指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或同意实施的有关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申报专业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技术规范”“ 卫生标准”,是指为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人需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参与相关工作证明,证明内容须明确体现参与人、参与内容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附件:1. 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pdf 2. 山东省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pdf
(2023年7月3日印发)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