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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2011年度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1-09-16 13:51来源:临沂市卫生局 作者:lengke 点击:
2011年度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教育卫生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省驻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

2011年度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卫生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教育卫生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省驻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人社发〔2011〕3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建评委会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调整组建临沂市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卫生系列(含中医药各专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临沂市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人事科,负责评审材料的受理、会务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依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范围、办法、标准执行。不受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评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情况,组织申报推荐。本单位未设置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或未完成岗位设置工作任务的,不得申报推荐。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予受理申报材料。

(四)中央及省驻临单位委托代评人员需经本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出具委托函,方予受理申评材料。

三、申报标准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以第二学历申报的,取得学历后需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与所从事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学历不能作为晋升的依据;“专业证书”不能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学历。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任中级职务满5年,任职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以聘书或聘文为准。对不具备晋升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该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原则上不再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市人社局批准同意申报的,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二)外语水平要求。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和市人社局《关于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字〔2011〕156号)规定,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全国职称外语等级(卫生类)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即60分)。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成绩放宽至50分,但仅适用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提交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免于或放宽成绩要求的审核表只适用于当年的申报。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按原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原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2〕3号)和《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5〕33号)的规定,考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2〕3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应办理免于考试审批手续,申报资格时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暂不参加考试的审核表只适用于当年的申报。

(四)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任中级职务年限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需达到规定要求并取得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2011年度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

(五)根据《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凡是纳入到农村服务范围的城市医生在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必须按规定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四个月且考核合格。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符合免于服务的,需出具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证明。

(六)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解除处分者,一律不能申报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申报、呈报办法

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一)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凡本年度拟申评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提前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所在单位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对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民主评议,并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员时要严格坚持“六公开”制度,公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申报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说课、答辩,接受有关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评价,并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群众公认度测评,测评结果随“六公开”监督卡一并报送。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发布的表格(式样见http://www.lyrs.gov.cn的“资料下载”栏)。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办发〔2005〕115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的材料式样。

(二)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签字。

(三)严肃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初审职责,严格把关,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经对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表格填写内容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审核人签名,并盖章。主管部门、呈报部门也要认真履行审查、审核职责,明确填写有关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四)呈报。参评材料必须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工资档案关系由所在单位逐级进行上报。县区人社局、卫生局共同负责本县区内各类单位工作人员申报材料的呈报;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申报材料的呈报;省直驻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呈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市直人事代理人员、所受理档案代管人员申报材料的呈报;未经所在单位、呈报部门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五、时间安排

9月13日,召开全市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会议。

9月26日前,各有关单位受理个人申请,进行综合评议,组织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推荐名单。

9月26日-30日,接受申报材料,各呈报单位具体报送材料时间见《关于做好报送2011年度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评材料工作的通知》。

10月中旬择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关单位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10月下旬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按《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和《关于做好报送2011年度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评材料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的规定,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对经审核无异议的按规定权限行文公布。

六、组织实施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呈报部门(单位)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二)认真执行异议期制度并妥善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各呈报部门(单位)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职称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异议期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以及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有关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认真填写《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市卫生局人事科。

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三)加强监督,严肃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要求,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为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539-8609932,0539-8316615。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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