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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0-02 11:43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lengke 点击:
黔人社厅通〔2016〕425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卫计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体

黔人社厅通〔2016〕425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卫计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体制改革,拓展全省民营经济组织专项职称评审工作领域,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民营医疗机构(含民营养老、康复、保健等机构,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护理、保健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申报医师、护理类专业,应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二)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评结合”方式,须参加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合格后再通过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评审标准按照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执行。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在民营医疗机构,机构等级最低应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资格设置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体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共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士(医士、护士、药士、技士),初级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中级(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正高级(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内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

  (二)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申报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等次(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证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申报人员因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违反医德医风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按我省相关规定延期申报。

  四、评审组织及申报方式

  (一)评审组织。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评审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

  (二)申报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经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栏统一标注“黔特高”字样,“评审组织”栏统一标注“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字样。

  五、支持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享受以下7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卫生医疗机构工作的,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三级卫生医疗机构工作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我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继续教育。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学时)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学术论文。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论文方面予以适度放宽:

  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有2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2.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其中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四)关于科研项目、课题。充分考虑民营医疗机构现状和实际,在科研项目和课题上予以适当放宽:

  1.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不需提供科研项目和课题相关证明;

  2.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1项县级或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在正常申报论文条件基础上增加1篇医药卫生类核心期刊本专业学术论文。

  (五)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合格线。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标准划定。其中达到三级医院等级的卫生医疗机构,按市(州)级医院标准划定合格线;符合二级及以下卫生医疗机构等级的卫生医疗机构,按县级医院标准划定合格线。

  (六)关于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基层医疗单位对待,申报人员不需提供基层服务工作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专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科学、客观开展人才评价工作。结合民营医疗机构实际,专项职称评审应充分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综合、全面地评价,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着力提升民营医疗机构职称工作服务水平。

  1.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要设立职称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职称工作,及时了解相关职称政策,着力解决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高级、中级和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办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材料报送。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填写《贵州省2016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评委评审。

  报送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

  报送地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五)未尽事宜。本文未尽事宜继续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黔卫计发〔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6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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