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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系列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1-05-30 10:35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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