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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卫生人员晋升前到县乡镇卫生机构工作 粤卫(1999)136号

时间:2000-09-04 13:43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作者:lengke 点击:
广东省卫生厅 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卫[1999]136号 各市卫生局、省(厅)直、部属驻粤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

广东省卫生厅

印发《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卫[1999]136号

各市卫生局、省(厅)直、部属驻粤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

  附件: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卫人发[1998]第4号)精神,决定从2000年起,定期选派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决定》及《意见》,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尽快缓解现阶段我省农村高素质卫生专业人才相对缺乏的状况,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和卫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工作任务

  宣传、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县、乡(镇)卫生机构搞好卫生改革;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做好疾病防治工作;积极宣传、动员支持乡(镇)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基层卫生机构培养出业务技术骨干;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三、人员选派范围和定期工作时间

  (一)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选派对象是城市二、三级医院(含非卫生系统)中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的临床医务人员,晋升主治医师之前的临床医务人员,是否选派由各市、省直和部属驻粤各医疗单位自行决定。

  (二)根据农村卫生机构对城市卫生专业人才需求情况,选派的专业主要是急诊科、内科、传染科、外科、皮肤科、妇产科、妇保、儿科、儿保、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伤科)、中医儿科、中医妇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针灸推拿等临床科室(含二级分科)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药、护、技专业及高、精、尖特殊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硬性规定,各市、省直和部属驻粤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工作人员范围:

  1.在2000年已达55岁以上者;

  2.任现职期间,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一年以上者;

  3.任现职期间,已参加卫生下乡或卫生援藏、援疆连续半年以上者;

  4.任现职期间,参加过援外医疗队,并完成一年以上援外任务者;

  5.任现职期间,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县教学基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

  (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时间为半年至一年。

  四、组织与管理

  (一)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统一管理,定期工作人员的具体选派接收、考核鉴定等经常性工作由各地卫生人事部门负责,医政、计财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

  (二)各市、省直和部属驻粤各医疗卫生单位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基地,原则上应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县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定点派遣,一般三年为一个周期,三年之后调换工作基地。

  各市工作基地原则上确定在本市管辖的县或乡(镇)。省直、部属驻穗单位的工作基地可跨地区选点,原则上安排在对口支援山区医院建设定点市县,驻在其他市的选点由驻在市市卫生局确定,厅直单位基地安排由厅确定。

  (三)各派遣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确定派遣人员、任务目标和管理办法,明确派遣与接受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年度派遣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前,各市、省直和部属驻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选派人员集中培训,介绍当地卫生工作状况,明确目的,任务,做法等,使他们在农村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对在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派出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他们在县或乡(镇)工作期间,党团组织关系随转,工资和各种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后,要扎实工作,做到工作前有目标,工作中有考核,工作期满有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由接受单位作出考核鉴定,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从2000年起,作为晋升副主任医师的必备申报材料。晋升主治医师暂不作为必备申报材料。

  (七)对在基层表现突出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建立检查汇报制度,各地应定期对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将检查落实情况向省卫生厅专题汇报。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省直和部属驻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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