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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 甘职改办[2001]6号

时间:2015-07-20 21:41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职改办[200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卫生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职改办[2001]6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卫生处(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副主任护师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获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9名;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及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排在前了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及地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在前5名者;或因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获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在前4名者,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或获地(州、市)卫生处(局)授予的本地区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3年为优秀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第八条 卫生技术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医古文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分为A、B两个等级。

  (一)申报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参加A级考试。在县(不含市、区)及县属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B级考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A”级考试:

  1.获得医学博士学位;

  2.出国留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进修1年以上,并经组织考核外语已达到“四会” (听、读、说、写)水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B”级考试:

  1.获得医学硕土学位或医学研究生班毕业;

  2.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出国外语考试合格;

  3.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

  4.单独发表译文或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

  (四)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可免试外语。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申报正高级技术职务;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3.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1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4.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获地、州、市或厅局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 卫生技术(不含护理)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操作计算机。

  (一)1980年(含1980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1980年(不含1980年)前参加工作;

  2.在少数民族州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1.年龄达50周岁以上;

  2.在县(不含市、区)和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3.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兔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参加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证书;

  2.参加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获得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含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十条 从事医学专业的经历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5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在所从事专业科别的病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周。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0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在所从事专业科别的病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80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十条 申报人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临床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在任现职期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300例,其中书写住院病历不少于200例,甲级病历达98%以上。门诊时数每年不少于35个工作日。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者第—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300台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6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50例次,中医骨科专业作为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100台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二)申报临床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每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150例,诊治病例中,复杂疑难病例不少于40%,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大、中型手术不少于150台次,其中大型手术不少于7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小于70例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第十二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平均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必须达到5—10学分,二类学分必须达到15—20学分,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其中:

  (一)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二)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项目15学分。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须到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半年。

  第十四条 凡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一、二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l.主持完成列入地(州、市)、厅(局)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已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地、州、市范围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7.列人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9.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地(州、市)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1-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可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三等、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列入国家部委、省科技厅计划下达的科研项止,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项;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内主持完成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并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

  8.担任省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9.专业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确定为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1-3条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
级别
合作人数
各人所占成绩比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5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
2
100%
100%
 
 
 
 
3
100%
100%
100%
 
 
 
4
100%
100%
100%
100%
 
 
5
100%
100%
100%
100%
100%
 
5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等
省部级一、二等
2
100%
100%
 
 
 
 
3
100%
100%
100%
 
 
 
4
100%
100%
100%
90%
 
 
5
100%
100%
100%
90%
80%
 
5人以上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等及地级奖
2
100%
100%
 
 
 
 
3
100%
100%
90%
 
 
 
4
100%
100%
90%
80%
 
 
5
100%
100%
90%
80%
70%
 
5人以上
100%
100%
90%
80%
70%
依次递减10%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对于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总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出勤、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者,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有重大贡献者破格评审条件

  1.作为前5名获奖者,获得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获奖者,获得国家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或省级—、二等科技奖励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2.作为前3名获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获奖者,获得省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或获地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一、二等奖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者破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8项中的2项以上者,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4项以上者,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得省级三等、地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获地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前2名)完成新技术开发及应用,经省、部级鉴定,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本人单独或作为执笔人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有3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其中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不少于1篇;

  5.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

  6.本人或本人培养(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的对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得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3名;或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奖。

  7.专业技术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第二十条 对破格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以下方法计算条件。

  1.在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者破格评审条件中,第l条可累计计算。

  2.获奖项目可按下表规定计算总分。不同获奖项目累积达到36分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达到18分者,可破格推荐评审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可按下表对应标准,将几个较低奖折合为较高奖。

42
36
21
18
12
9
4.5
国家级奖
 
 
 
 
省级奖
 
 
 
 
地级奖
 
 
 
 

  3.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级别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第9名
国家级一二等
100%
100%
100%
100%
100%
80%
60%
40%
20%
国家级三等
省、部级一二等
100%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三等
地、厅级
100%
100%
80%
60%
40%
20%
 
 
 
 

  4.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不具备相应学历、达不到任职年限,或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申请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破一项,所需评审条件增加一倍。

  第二十二条 达到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但在聘任时应占用职务限额。其中,年龄45岁以下破格评审通过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资格,年龄在40岁以下破格评审通过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限额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系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利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技奖励系指:省科技功臣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包括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省级科技奖励中,包括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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