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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2-09-24 14:30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新人社发〔2012〕1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新人社发〔2012〕1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学术作风端正,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职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卫生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须到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6个月。

  第九条 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创新性建议,承担本专业科研课题,并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病例的诊疗工作;定期组织病例讨论和查房,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5份客观病历或主刀手术记录复印件和每年25次的门诊或会诊记录。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有带教1名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5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承担本专业领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风险评估的能力,并需提供本人主持完成的疾病监测或调查报告、疫情处置方案(预案)、本专业分析评价报告5份。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3项中的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要求字数不低于1200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十条 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地州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同等学历者,担任主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职务5年以上。

  3.在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职务5年以上。

  4.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主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查房;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3份客观病历或主刀手术记录复印件和每年25次的门诊或会诊记录。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医师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8次,有带教1名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0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承担本专业领域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风险评估的能力,并需提供本人完成的疾病监测或调查报告、疫情处置方案(预案)、本专业分析评价报告3份。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地州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3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5项任选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求字数不低于1200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2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地州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十一条 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照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创新性建议,承担本专业科研课题,并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独立解决并指导本专业复杂、危重病例的护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护理病例讨论和查房,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5份护理病历复印件。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有带教1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5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参照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著作论文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照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危重病例的护理工作;定期进行护理病例讨论和查房,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3份护理病历复印件。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2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护理人员、进修护理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8次,有带教1名护理人员或进修、实习护理人员经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须完成本人组织实施的10次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地州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参照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著作论文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主任药师(技、中药、民族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照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创新建议,承担本专业研究课题,并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够主持指导处方点评,能够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5份处方点评总结,或每年25次的会诊记录;能够对中药饮片、制剂加工生产过程提出创新性建议;能够指导各种实验检查仪器的操作过程,能够精准分析实验检查报告。须经单位审核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药(技)师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为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为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有带教1名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经历。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担任副主任药(技)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参照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著作论文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副主任药师(技、中药、民族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照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执行。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够组织参与处方点评,能够准确分析临床合理用药,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3份处方点评总结,或每年25次的会诊记录;能够对中药饮片、制剂加工生产过程提出创新性建议;能够独立并熟练掌握各种实验检查仪器的操作,能够准确分析实验检查报告。须经单位审核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药(技)师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2名初级药(技)师或进修、实习人员的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8次,有带教1名初级药(技)师或进修、实习人员的经历。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地州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参照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著作论文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民族医(药)主治(主管)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满4年以上。

  2.本专业大专、中专毕业,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及工作业绩

  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能阅读本民族医学经典著作。有一定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问题和常见的危、重病症,有较好的疗效。基本掌握本民族药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参加科研工作,收集本专业技术资料,能担任本专业普通的讲课,具有培养下级医(药)师的能力。

  (三)著作论文

  担任民族医(药)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六条 民族药师(士)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2.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

  3.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民族药士职务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及工作业绩

  基本熟悉本民族医药学理论,了解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能基本掌握常用本民族药材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能指导药士业务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农牧区主任医师(技、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在牧业医院、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医、技专业(不含药、护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主任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以上,受聘副主任医师(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以上,受聘担任副主任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三)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四)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1.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业绩显著。

  2.具有在本单位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五)著作论文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刊发表的论文,要求字数不低于  1200字。

  第十八条 农牧区副主任医师(技、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在牧业医院、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医、技专业(不含药、护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主治(管)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受聘担任主治(管)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受聘担任主治(管)医(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三)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四)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1.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业绩显著。

  2.具有在本单位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工作、培养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须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1年。

  (五)著作论文

  结合本专业撰写1篇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一)学历条件不具备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中的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1-3项任选2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

  1.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3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求字数不低于1200字)。

  2.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本人撰写的本专业经验报告3篇,并由3名在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二)学历条件不具备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中的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1-3项任选2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

  1.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两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求字数不低于1200字)。

  2.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本人撰写的本专业经验报告2篇,并由3名在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二十条 其他

  (一)任职期内,年终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的时间,不做为任职年限计算。

  (二)工作中受到书面通报批评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1年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2年申报: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有敲诈、勒索、收受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书面处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3年申报:

  1.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外语、专业考试成绩单,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08〕7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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