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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卫生高级、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时间:2016-10-18 15:06来源:山西卫生考试网 作者:xiaozhang 点击:
关于批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和《2016年度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卫生

关于批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和《2016年度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和《2016年度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 月28日

  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29 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评委会收审材料结束之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6年底。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破任现职晋升者,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13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取得博士学位满二年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14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特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由其它临床医学专业转岗申报全科医学、儿科、急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可不受需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的要求,所取得的任职资格只能在全科医学科、儿科、急诊科等相应的岗位上聘任。

  5、外语条件。省级单位及三甲医疗机构要求具有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取得的国家或省级A级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市级及以下单位(除三甲医疗机构外)取消外语要求。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

  (7)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考核要求。

  (1)工作实绩考核: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同时提交能够全面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科主任、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单位公示5天以上。

  (2)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要求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要求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7、下乡要求。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人[2016]2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六个月。其中,省、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6个月;晋升主任医师前,必须到贫困县医疗卫生机构支援3个月(在2016年6月前完成下乡任务的,不作贫困县考核;在2016年9月前完成下乡任务的,晋升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必须有3个月贫困县支援经历)。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作下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五年之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下乡可不作要求。下乡合格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为准。

  8、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进行。

  9、医师定期考核要求。根据原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卫医政[2013]99号),省卫生计生委委直和委管单位医师晋升高级职称须取得《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通知书》。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要求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病案(专题报告)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以下简称《病例一览表》),要求最少50例,其中每年的病例数不少于10%。

  从《病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5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不达学历要求或不满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

  (3)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5) 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三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

  (3)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三)病案(专题报告)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需要提交病案,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有关病案和专题报告的要求同正常晋升申报要求。

  (四)青年优秀人才破格评审条件:能力、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上述相应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破格申报评审。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16年度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5%左右(全科医学、儿科学、急诊医学等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0%左右)。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

  (二)申报推荐程序。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推荐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以工作业绩为核心,注重临床实际能力,认真核实申报材料,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评议组(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各单位组织申报时要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

  (三)从2016年起,省人社厅不再进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各有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3]625号)中“除个别经批准实行职称评聘分开的单位外,今后事业单位没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不得申报评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今后所提交的医学学术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际或国内核心期刊上。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4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七)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6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91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八)有关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省、市”等级的界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单位所属确定等级。国有企业、非卫生计生系统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以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按市级单位对待。

  (九)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等情况,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十)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附件10)或专题报告(附件3)原件一式三份。

  病案的随机抽取办法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病案复印件要求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8、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9、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0、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考核表。

  11、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2、《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附件8)一式三份。

  13、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4、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事业单位人员,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5、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受材料汇总一览表》(附件5、6)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6、《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附件7)一式三份。

  17、申报人员须填写《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附件9),要求各推荐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统一汇总上报。

  (十一)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http://www.sxwsks.com)查询。

  (十二)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文件精神,我省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650元,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收取。

  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n进行查询。

  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题报告打印纸

  4、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目录

  5、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受材料汇总一览表(正常晋升人员)

  6、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受材料汇总一览表(破格晋升人员)

  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8、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9、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考核表

  10、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2016年度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 )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29号)安排部署,为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机制,结合我省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评审安排意见。

  一、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县级”和“乡镇社区级”。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相应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和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所取得的资格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县级)”资格,可以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乡镇社区级)”资格,可以在全省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取得相应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的任职年限,可作为参加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的依据,不能作为参加非基层的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医疗卫生乡镇社区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

  三、评审方法

  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方法,实行淘汰制。评审与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时进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按照县级、乡镇社区两个级别分别划线,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参加评审人员必须参加当年度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并达到合格线。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5%左右(全科医学、儿科学、急诊医学等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0%左右)。

  同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不可同时申报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和任职要求。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满5年及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晋升正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任现职5年及以上;晋升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任现职5年及以上。

  (3)具备中专学历,晋升乡镇社区级正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任现职5年及以上;晋升县级及乡镇社区级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任现职5年及以上。中专学历不能正常晋升县级基层医疗机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任现职年限是指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6年底,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11年底前聘任。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特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由其它临床医学专业转岗申报全科医学、儿科、急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可不受需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的要求,所取得的任职资格只能在全科医学科、儿科、急诊科等相应的岗位上聘任。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抢救等;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 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工作成绩突出。

  ⑴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能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社区诊断,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⑵内科系统:熟练掌握正确的病史采集和物理学检查;掌握常见疾病的发病原理及其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掌握常用诊疗技术、相关技能及常用药物的正确使用;对较复杂疑难病症能做出正确诊断并及时安全转送;具有较高的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⑶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疾病、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初步处理;熟练掌握各种外科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较高的病房和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⑷公共卫生:掌握系统的预防医学理论,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熟悉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检疫、隔离措施;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性病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等防治方案能力,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熟悉儿童免疫规划、学校卫生、健康咨询、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判读及健康指导;熟练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

  ⑸妇幼保健:参与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熟练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评价。

  ⑹药学: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

  ⑺护理: 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

  ⑻医技类: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⑼中医:熟悉中医基础理论、了解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深入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有一定的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掌握3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4、考核要求。

  (1)工作实绩考核:申报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同时提交能够全面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科主任、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单位公示5天以上。

  (2)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申报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要求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

  5、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进行。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提交能够全面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申报县级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还须在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提交能够全面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三)病案(专题报告)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以下简称《病例一览表》),要求县级50例、乡镇社区30例,其中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

  从《病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原始病案(县级5份、乡镇社区3份)。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

  (二)申报推荐程序。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推荐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以工作业绩为核心,注重临床实际能力,认真核实申报材料,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评议组(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各单位组织申报时要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

  (三)从2016年起,省人社厅不再进行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各有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3]625号)中“除个别经批准实行职称评聘分开的单位外,今后事业单位没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不得申报评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材料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

  (五)答辩材料要求。答辩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病案、专题报告等材料。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和专题报告须为新撰写并符合相关要求;所提供的病案须有近一年来的5份新病案。

  评审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六)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6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91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七)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等情况,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八)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附件6)或专题报告(附件2)原件一式三份。

  病案的随机抽取办法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病案复印件要求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附件4)一式三份。

  6、《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附件5)一式三份。

  7、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8、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9、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10、申报正高者还须提供已发表的医学学术论文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1、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2、《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受材料汇总一览表》(附件3)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九)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http://www.sxwsks.com)查询。

  (十)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291号)文件精神,我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650元,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收取。

  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n进行查询。

  附件:

  1、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2、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题报告打印纸

  3、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受材料汇总一览表

  4、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5、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6、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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