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三)专业能力要求。 1. 对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2)。 2. 对于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申报人员,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案例,或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公共卫生类别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 带教本专业进修、住培、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主任护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同时,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9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2000次。 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按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计算,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类别单位使用。 (三)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 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抢救和护理危重病人、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疑难复杂问题、参与开展新技术或新业务形成的专题报告,或护理案例,或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 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 主任药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 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或技术应用案例,或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或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或参与医疗机构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或获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新药生产批件。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 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主任技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四)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其中1为必备项。 1. 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负责问题形成的专业技术报告,或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须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的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位)完成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市级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 5.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6.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杂志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或作为主讲人,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或作为宣讲专家,参加电台、电视台录制播放的科普节目;或作为供稿人或者主讲人,在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本专业科普知识。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参与研究并印发实施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8.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前6位);或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位),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或二等奖(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练兵比武等专业比赛一等奖)。 9. 带教本专业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工作情况。 10. 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