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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蒙医中医高级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2 16:1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作者:zhanglaoshi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蒙中发〔2017〕169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蒙中发〔2017〕169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将2017年全区蒙医、中医、蒙医护理、中医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

  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的类别

  (一)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凡符合申报范围,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在全区旗县级(含市辖区,下同)医疗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旗县区审批的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均可以申报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3号)的规定执行。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

  ⑵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⑷具有护理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满30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满5年;

  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工作满30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⑵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⑷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⑸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⑹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工作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二)专业理论水平及工作能力。

  1.申报正高级资格条件。担任副主任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4周。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课题讲座。对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辨证施治(护)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以及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每年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5学时。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蒙医中医类: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系统治疗病例不少于8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2)护理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如:呼吸心跳骤停复苏、休克、大出血等)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地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10例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2次。

  ⑶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2.申报副高级资格条件。担任主治(管)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7周。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讲座。对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辨证施治(护)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等讨论或独立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每年指导和培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蒙医中医类: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或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年系统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2)护理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年均不少于2次。

  ⑶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正高级资格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蒙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根据本地区、本专业的发展提出科研课题,独立承担课题设计、研究和推广、总结;主持或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⑴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⑵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⑶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⑷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章);或主编、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⑸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在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2.申报副高级资格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蒙中医药的继承创新,能提出科研课题并开展科研工作,掌握科研选题、课题的设计和研究方法;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⑴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⑵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⑶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⑷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节);或主编、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⑸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在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

  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学术经验整理、适宜技术运用或临床体会、工作总结1篇。

  四、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0号)的规定执行。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 资历要求方面,在现行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及蒙中医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 或具有中专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及蒙中医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资格满5年,可申报基层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及蒙中医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或具有中专学历,在旗县级以下卫生计生机构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及蒙中医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可申报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语言能力。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

  (三)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成果。

  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规定,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须分别提供能够全面体现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及病案分析资料1篇。

  其他条件与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相同。

  五、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获奖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入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二)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国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国家级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5.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6.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和自治区名老蒙医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证书的学术继承人;

  7.获得 “自治区名蒙医中医”、“自治区基层名蒙医中医”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后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

  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的限制,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及相对应的评审条件,参评相应的职称。

  六、其他规定

  (一)严禁跨类别跨专业申报。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类别、专业应与本人现具有医师、护士资格证相应的类别、专业及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的类别、专业相一致,不得跨类别跨专业申报。因初、中级职称考试未设立蒙医护理专业,长期在蒙医医院和其他医院蒙医病房从事护理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蒙医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除蒙医专业外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2016年、2017年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参加申报(免试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继续医学教育。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73号)等的相关规定,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2017年继续教育审验卡。

  (四)年度考核。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2014年—2016年任现职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五)基层服务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9〕17号)等文件规定,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到基层服务的工作任务。未按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工作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七)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

  申报人员年龄计算、学历和资历年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的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再补报相关材料。对不按规定年限取得了中级资格的人员,其中级资格任职年限按顺延至符合规定年限计算。

  (八)建立人才有序流动长效机制。

  1.经申报并取得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基层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用于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及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等。向上和地区外流动,须取得全区社会化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不得同年两类评审都申报。申报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须先取得下一级社会化评审(中级为国家合格线) 专业技术资格。在参评高一级资格评审时,基层专业技术资格与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资格时间可合并计算。

  七、改革调整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有效衔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职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职数的5%以内。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机构以单位衡量。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规定,按照现有单位床位数与人员1:1.2—1.8的比例计算人员编制数,在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85%的比例范围内,计算正高、副高的岗位职数,予以推荐申报。

  2.符合破格条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的限制参加评审。

  (二)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市、区) 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盟市及以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但应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申报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2.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四)加大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力度。

  1.在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2.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得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畅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绿色通道。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的条件限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的方式,破格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六)明确公务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公务员不得评职称,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规定执行。

  2.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包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七)探索建立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

  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评审,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

  2.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在年龄、学历、资历、论文、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和评审结果,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全区通报。同时对申报单位及有关部门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该按照《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写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须有相应佐证材料,同时需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二) 严把学历、论文关。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ex/) 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 //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 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以及负责推荐、审核、组织评审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必须对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各级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评审委员会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政策把握、资格审查负责。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逐级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四)严格申报程序。

  1.盟市及以下申报程序,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蒙中医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卫生计生蒙中医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盟市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盟市卫生计生蒙中医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蒙医中医高评委。报送材料无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高评委不予接收。

  2.自治区本级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蒙医中医高评委。

  (五)完善职称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自治区直属部门报送前公示。各盟市、自治区直属部门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地区、各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将通过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进度。

  1.申报材料阶段:2017年11月25日前,各盟市结束本地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接收、审核及公示。

  2.归整材料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申报材料的归整和申报人员花名册的录入。

  3.上报材料阶段:2017年12月5日前,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蒙医中医系列高评委。

  4.评审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蒙医中医系列高评委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5.核准备案阶段: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 124 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正高每人320元副高每人280元。各盟市、各单位要在报送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2017年是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之年,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全区广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切实增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 系 人:王金瑞

  联系电话:0471—6946801

  附件:1.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发169.doc

(责任编辑:zhangl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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