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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6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时间:2016-05-31 12:43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xiaozhang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人社职〔2016〕30号文件可知: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30号文件安排如下:

  辽宁省2016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曰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曰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缋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要求,2016年全面实施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半年的政策,否则不能申报。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89号)要求,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相关专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的诊疗科目如下:预防保健科、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小儿外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运动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介入放射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核医学专业。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五)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获奖者。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4.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申报正高级需提供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5.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项目,且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获奖证书、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下达的时间为准),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项目不作为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其他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助期限1年以上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疆、藏)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提供相关派遣文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试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免答辩;在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3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临床病志或相关材料3份。

  (五)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办法参加评审。

  (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釆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申报的管理,加大对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巳纳入各市目标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巳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国家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历年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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