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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11 11:29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2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

关于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2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四)外省或中央驻赣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审的,须向省职称办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后,评委会组建部门方可受理。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卫生高级、会计高级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执行。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四)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按《关于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65号)规定起算。

  (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三、政策规定

  (一)从2017年起,对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人社部门不再审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职称外语水平。

  (二)从2017年起,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工作地属地申报。

  (三)逐步下放资格审查权限。从2017年起,自主评审资格改由自主评审单位负责资格终审,市评高级资格改由设区市职称办负责资格终审,省职称办进行监督抽查。

  四、有关事项

  (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对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我省职称改革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找准改革着力点,研究制定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社局、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建议意见。

  (二)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实现正常化,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审办法规定,做好评聘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省里制定的资格条件进行细化量化,实现精准评价;要研究制定跨校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跨校评聘长效机制;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鼓励探索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试行自主评审职称。

  (三)关于卫生高级资格评审制度改革。今年全面推进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定向使用,实现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和《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10号)要求,稳妥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工作。

  (四)关于高等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今年启动高等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全日制本科公办高校实行自主制定标准、自主资格审查、自主开展评聘、自主发放证书,省人社厅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发放资格证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职高专教师职称申报实行比例控制,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空缺数(已聘人数加未聘人数小于岗位数)或暂按相应岗位数的3%比例内进行申报推荐。

  (五)关于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中央明确已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为做好过渡衔接,从2017年起,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数进行控制,对申报人员要进行择优竞争差额推荐。

  (六)关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全面修订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修订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资格条件修订工作。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今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继续教育学时省里暂不作统一要求,鼓励各设区市、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对资格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进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

  (八)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认真落实《2017年度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赣人社字〔2017〕18号),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报考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工作经历等严格审查,把好资格审查关。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工作。5月初,省人社厅下发通知,部署2017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贯彻落实,并按相关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二)受理材料。8月中下旬,省职称办受理全省高级资格申报材料。各中、初级评委会组建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对外公布,中、初级资格申报材料受理工作须在8月底前完成。

  (三)报备方案。9月底前,高评会组建部门要将参评人员名单、评审方案(含评审办法、量化评审标准)报省职称办备案。

  (四)组织评审。11月底前,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组织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五)公示批复。12月底前,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批复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按《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要求,诚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其中,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凭证》须是社保部门出具的规范凭证,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二维码验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底。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坚持“公开、展示、评估、监督”的申报办法,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推荐。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展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三)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要将不良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四)评委会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委库建设,按“扩大范围、改善结构、调优质量”要求更新充实评委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要对资格条件进行量化,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和标准;要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要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要坚持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严格按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

  (五)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赣人发〔2002〕11号)开展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要改进评价办法,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量化评价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要从严控制通过比例,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实行封闭评审,避免外界干扰,严格保密各种评议意见。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广泛宣传各项职称政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对违反职称政策与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要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强化责任追究,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工作中放弃原则、不负责任、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4日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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