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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时间:2011-08-16 15:36来源:贵州省卫生厅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

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职称改革力度
  (一)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充分体现评审机制向科技、基层一线、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政策措施。
  (二)从今年起,授权贵阳市、毕节地区组织实施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贵阳市、毕节地区人社部门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所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原申报评审渠道组织进行,不在上述授权评审范围内。
  (三)对未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实施工作的单位,暂停受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单位,要按照职务比例结构和空岗情况,以及申报人员是否符合送评条件等要求推荐送评。已无空岗的单位暂停推荐送评。
  (四)按照职称评审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从2012年起,将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价考核中探索建立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
  二、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和黔人通〔2006〕9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评审合格,分别获得卫生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长期在县(不包括市(州、地)所在地的县、区)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满2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满25年以上,现继续在县及县以下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业绩突出,以及中医专业师承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理论文章作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这一部分人员专门登记(见附件9)并附专题报告逐级上报,做好推荐工作。
  3、对省、市(州、地)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的要求所作的调整继续执行:即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新版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承担或完成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6、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7、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须含《创新能力开发与培训》公需科目合格成绩)。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总学分不得少于100学分,可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地)、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关于评审材料中的“继续医学学分要求”请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验证申报。
  8、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9、破格评聘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10、按照省人事厅黔人通〔2009〕107号通知要求,卫生系列继续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度,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为代表论文,并提供word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
  11、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等问题,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的政策性意见一并执行。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其中,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必须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5、6、7项的规定并参照黔人通〔2006〕92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报送程序及审查
  (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须经县、市(州、地)政府卫生、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地)卫生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二)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统一于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2011年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专业代码》(附件8)为准。
  (三)未尽事宜按照黔人社厅通〔2011〕199号文件执行。
  (四)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卫生网www.gzwst.gov.cn下载。
  (五)有关工作联系方式。
  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联系人:袁伟荣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金 龙 电话:0851-6823269

  附件:1. 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2. 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
  3.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4.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5. 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
  6. 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材料审查表
  7. 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材料对照检查表
  8. 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代码表
  9. 贵州省县及县以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查看:2011年全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1、2011年医学卫生高级职称考试宝典
  2、高级卫生职称考试报名网站 http://www.21wecan.com/
  3、卫生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单位审核流程
  4、人事部、卫生部《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5、人事部、卫生部《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6、人事部、卫生部《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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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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