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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系列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1-05-30 10:12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药学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药学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具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刑、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指导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情报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2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三)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的人员,应进行2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剂型的研究;
(四)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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